案例介紹
浙江湖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碼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2025年6月17日,湖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某建材有限公司碼頭巡查時發現,該碼頭(東側)有部分礦渣露天堆放,未進行防塵網覆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揚塵。事后該公司及時進行了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湖州某燃料貿易有限公司碼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2025年7月1日,湖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對湖州某燃料貿易有限公司碼頭實施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碼頭作業時霧炮未開啟,未進行防塵網覆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揚塵。事后該公司及時進行了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智慧監測,綠色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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